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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鄉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鄉寧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鄉寧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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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有效解決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做好我縣臨時救助工作,現進行文件解讀。
第一條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給予的應急性和過渡期的救助。
第二條 臨時救助工作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救急難的原則;
(二)應救盡救的原則;
(三)及時、公開、公正的原則;
(四)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相銜接的原則。
第三條 臨時救助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是臨時救助工作的責任主體??h人民政府負責臨時救助的政策制定、經費保障、考核評估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等工作。縣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具體負責救助對象和救助資金的審核審批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救助對象的范圍
(一)家庭對象。
(二)個人對象。
(三)因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臨時救助類型
(一)急難型救助。指非支出型的其他急需救助類型。
(二)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員接受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第六條 臨時救助的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以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臨時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計算確定。
特殊情況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救助;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可采取一次性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準度。
符合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和因突發公共事件需要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救助程序
(一)急難型救助程序
凡符合急難情形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直接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在接到申請人申請后,鄉鎮人民政府應審核其真實情況,根據救助對象的急難情形,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先行予以救助,并在急難情況緩解后,及時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充完善相關材料。
(二)支出型救助程序
一般程序。申請家庭或個人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3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各方面條件進行調查,在公示(7天)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h級民政部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審核意見做出審批決定,并將審批結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公示。
(三)其他救助
第八條 救助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一般采取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辦(介)服務三種方式給予救助。
第九條 ?臨時救助所需檔案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要加強臨時救助的檔案管理,將申請臨時救助所需材料納入歸檔范圍,確保檔案規范完整,做到有據可查。
第十條 加強資金籌集和管理
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贈為輔,臨時救助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強化能力建設
要切實加強臨時救助能力建設,統籌考慮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數量等因素,科學整合鄉鎮人民政府救助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臨時救助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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